松原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702执字第112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7年12月15日生,满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松原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沿。
负责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松原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树苗款70000元及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松原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松原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松原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未履行判决书内容,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46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