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浩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鞍山昊悦石材有限公司、辽宁浩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3民终20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鞍山昊悦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新宁远石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杨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权,辽宁律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辽宁浩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千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恩来,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鞍山昊悦石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浩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304民初4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鞍山昊悦石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鞍山昊悦石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鞍山昊悦石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72元,减半收取2486元,由上诉人鞍山昊悦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曲 涛
审判员 徐云龙
审判员 王珍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姜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