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24民初2539号
原告:***,女,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
委托代理人:吕岫静,系盛都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辽宁浩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千山中路312号。
法定代表人:王恩来,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原告***与被告辽宁浩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1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徐 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曲思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