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浩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宽甸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鞍山市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624民初2159号
原告***。
原告***。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作成。
被告宽甸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鞍山市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宽甸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鞍山市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长毕君
代理审判员高翔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