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物流吉林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吉0291执保118号
申请人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物流吉林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中国物流吉林市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分行营业部账号为XXXX内资金7520000元进行财产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物流吉林市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分行营业部账号为XXXX内资金75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冻结(查封)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黎明 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代理书记员  陈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