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左旗如华从采石有限责任公司、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新***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726执7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左旗如华从采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左旗巴日图林场。
法定代表人:陈文化,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乐村康居住小区6-2商服楼。
法定代表人:汉君,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项目负责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被执行第三人:新***左旗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乌云嘎图,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左旗人民法院(2020)内0726民初70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左旗交通运输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1047178元及执行费1287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2305××××108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600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树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铁 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