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8111民初254号
原告:***,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告:***,男,1970年3月2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黑河市。
被告: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347号光华校区105栋14层E层。
法定代表人:牟汉君,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9.00元,减半收取44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永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