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双鸭山市三利商城格兰仕久峰专卖、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502民初852号
原告:双鸭山市三利商城格兰仕久峰专卖,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三利商城正一。
经营者:李久峰,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系该专卖业主,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该专卖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恒海,该专卖法律顾问。
被告: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湖滨小镇6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牟汉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远,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鸭山市三利商城格兰仕久峰专卖诉被告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双鸭山市三利商城格兰仕久峰专卖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鸭山市三利商城格兰仕久峰专卖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鸭山市三利商城格兰仕久峰专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双鸭山市三利商城格兰仕久峰专卖负担。
审 判 长  孙 凯
人民陪审员  孟宪霞
人民陪审员  许卫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