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物流吉林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291民初770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松北镇集乐村康居住宅小区**商服楼**商服。
法定代表人:牟汉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物流吉林市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吉林高新区火炬大厦****房间/div>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明,工程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吉林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物流吉林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物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吉林物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明、李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吉林物流公司立即给付工程款6626502元,并自2018年12月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至欠付款项清偿完毕时止。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北方公司与吉林物流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北方公司合同中标工程总价3783万元。至今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实际投入使用三年,但吉林物流公司应付工程款至今未结算完毕,至今尚有无争议的工程款6626502元未依约支付。北方公司为此多次催要,但至今没有进展。为保全北方公司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吉林物流公司立即给付工程款6626502元,并自2018年12月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至欠付款项清偿完毕时止。
吉林物流公司辩称:一、《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不能作为吉林物流公司的最终付款依据,北方公司主张吉林物流公司尚欠其无争议的工程款6626502元,与事实不符。2020年7月,吉林物流公司委托的造价审计单位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咨询公司”)就中国物流吉林市有限公司长吉图综合物流园一期项目(以下简称“园区一期项目”)一标段工程作出《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报告中载明多项争议事项,其中部分事项虽暂时计入结算金额,但吉林物流公司未予认可。最终结算金额应以二审为准;二、北方公司弄虚作假虚报工程量,尤其隐蔽工程大量虚假,存在违规事项,导致工程量被计入(双方存在争议的事项被暂计入)建银咨询公司出具的结算报告中。吉林物流公司委托建银咨询公司进行造价审计以后,北方公司向建银咨询公司提交的报审结算金额高达54428200元,2019年12月16日,建银咨询公司出具一期项目一标段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初审稿,审定价格为33252600元,审减额为21175600元。在建银咨询公司作出造价审计初稿后,由于审减额较大,北方公司又将提报的结算金额由54428200元提高至65540000元。在其补充提交的材料当中仍包含大量虚假材料,并且在其补充提报的项目当中有的没有任何证据材料,系虚报。北方公司的行为明显具有套取国有资金的目的。2020年7月16日,建银咨询公司出具一审结算审核报告,在将多项争议事项暂列入审定值的情况下,审定金额为39157499元。2020年10月31日至11月11日,中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股份公司”)党委建设工程项目专项巡察组对吉林物流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开展了专项巡查,通过巡察发现了北方公司施工的工程中存在的大量疑点问题,并开始调查取证。其中:(一)北方公司虚报园区场地内道路及库房地面的换填工程量,虚报金额为742629.45元。为正确反映北方公司所施工的园区场地内水泥道路和库房内水泥地面的混凝土层、灰土基层、换填层厚度以及换填层所使用的材料,吉林物流公司委托长春建工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勘测公司”)对园区一期项目回填工程进行了钻探,钻探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一审造价审计单位均派人全程参加并对钻探过程进行签字确认,吉林物流公司同时申请吉林市江城公证处对钻探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出具公证书。2020年11月20日,建工勘测公司就园区一期项目回填工程出具《钻探报告》,报告结果显示园区道路场地及库房内的混凝土层、水稳层普遍未按设计图纸施工,实际换填工程量与北方公司填报的结算工程量不符,经建银咨询公司根据《钻探报告》进行重新审核,核定情况如下:1.2020年7月16日《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中核定的砂石换填工程造价为3457380.90元,钻孔取样后调整为3155542.65元,扣减了301838.25元。2.结算审核报告中核定的库房地面结构层(C30细石混凝土面层)造价为1905770.52元,钻孔取样后调整为1860168.88元,扣减了45601.64元。3.结算审核报告中核定的道路结构层(水稳碎石基层+混凝土面层)造价为3965343.63元,钻孔取样后调整为3428164.13元,扣减了537179.50元。4.钻孔取样调整后增加道路换填(粉质土)造价141989.94元,结算审核报告中原无此项造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吉林物流公司同意建银咨询公司据实调增。上述四项合计,钻孔取样后换填工程量造价扣减742629.45元。(二)北方公司虚报冬季施工费,虚报金额高达1523980.78元。物流股份公司党委巡察组发现北方公司向建银咨询公司提报的冬季施工费虚高,与事实不符,经过收集证据,吉林物流公司向建银咨询公司提供了长吉图物流园道路冬施算量平面图、监理日志、一标段冬季图片资料,交建银咨询公司重新审核。2020年7月16日《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核定的冬季施工增加费为2081839.62元,经重新核定扣减了1523980.78元,调整为557858.85元。(三)由于北方公司施工的屋面板防火涂料施工质量未达到规范要求,未提供消防验收合格报告,根据现场勘察,建银咨询公司扣减屋面板防火涂料费1148945元。以上各项扣减金额合计3415555.22元。基于以上,2020年7月16日建银咨询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确定的结算金额为39157499元,经重新核定上述事项后工程款结算金额总计应为35741943.78元。三、北方公司施工过程中未按图纸施工,未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经过物流股份公司党委巡察组的专项巡察发现,园区道路场地施工方案不规范,使用的混凝土骨料的压碎指标、粒径分级不符合规范(易见大量完整卵石),部分结构层厚度未达到设计标准,已出现损坏开裂,表层已脱皮;道路场地及库房内的换填层、水稳层普遍未按图施工;部分地面基础未夯实产生沉降,造成质量隐患;园区外网电缆穿管未按图纸施工,采用PVC管代替镀锌钢管,造成安全隐患。北方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弱电管网布置未按图纸施工,未安装消防控制线缆,致使消防验收延误,目前吉林物流公司正在进行消防弱电整改,布置消防线缆。四、北方公司主张吉林物流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工程造价审计开始后,吉林物流公司一直积极推进结算审计工作,但由于北方公司未能提交符合结算审计要求的有效合格资料且不积极配合等原因致结算审计工作拖延。为了能够及时启动工程造价的二审审核,吉林物流公司于2019年12月即与二审造价审计单位辽宁正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泉咨询公司”)签订了《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并依约向其预付咨询费60万元。并且,在一审结算审计工作受阻后,吉林物流公司及时向其所属的物流股份公司报告,物流股份公司派人于疫情期间组织召集会议解决争议。建银咨询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结算审核报告后,吉林物流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即向正泉咨询公司移交了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但由于一审结算审核报告中包含28项争议事项并有部分事项未能解决,正泉咨询公司未能作出二审审计结论。按照北方公司与吉林物流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预算价为37834975.62元,截止目前,吉林物流公司已向北方公司支付工程款32530995.92元。由于造价结算审计尚未完成,吉林物流公司按照预算工程价款付款,付款比例已达86%,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没有拖欠北方公司工程款的行为。并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吉林物流公司预留结算价款的15%,其中5%作为质量保证金,10%作为审计保证金。由于北方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工程最终审计尚未完成,故预留价款不具备支付条件。因此,吉林物流公司不存在应付款而未付款的情形,既不应支付工程余款,更不应计算利息。综上,北方公司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北方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对北方公司提供的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份,用以证明北方公司承建的工程在2018年10月23日经建设方、监理方、设计方、勘察方和施工方验收确认该工程验收合格。经质证,吉林物流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客观事实是当时并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仅是主体交工验收,并且即便是签署了竣工验收报告,也不能免除施工方应当就其工程质量不合格而承担的责任,并且签署竣工验收报告与本案争议的付款事项无关。该竣工验收报告所有的验收日期包括到场人员应当签署的日期均为手写,而其他内容均为打印,这些日期肉眼可见均为同一人书写,并且吉林物流公司找到的验收签到表显示,实际到场日期为2018年12月18日,预验收日期为12月15日,进一步证明该验收报告不真实,当时并不具备验收条件。经审查,该证据中均有各方盖章,吉林物流公司对公章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2.工程结算审核报告3册,用以证明审计机构建银公司接受吉林物流公司的委托根据吉林物流公司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对北方公司施工的全部工程进行了工程款结算、审核,该报告中明确了审核的范围依据、审核的过程、结果,该审核结论依据合同约定是对双方有约束力的确定的结论,依据该报告可见最终审定金额3915477元,并且在审计报告中双方可能有争议的和未计入审核结论金额内的部分都加以明确,北方公司认为该审核报告依法成为双方结算无争议工程款的结论,并且在审计报告附页中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中明确记载最终双方确定的审定金额,以及双方的意见,北方公司同意审核的结论,不同意争议部分不予计取,保留争议部分权利。吉林物流公司的意见是将积极组织参建单位通过收集、举证、勘测等方式解决争议问题。显然可见,吉林物流公司对审计审定的无争议部分的结论也是确认的,并同意继续解决双方有争议部分的内容。以上三册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内有案涉各项工程的计价依据和范围,北方公司据此以39157499元为标准主张无争议工程款;经质证,吉林物流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结算审核报告第2页显示送审金额65539986元,审减额26382480元,审减比例高达40%,其他说明中第3项、第5项均说明存在争议事项均未解决,并非对当时结算金额的全部认可。第15项冬季施工费用,显示北方公司提供的证明资料缺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确认,以及缺失监理日志及影像资料,暂时计入结算卷里,说明结算审核时缺少冬施的证明材料,也证明建银公司于2021年5月根据吉林市物流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对冬施费用进行调减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其中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虽然三方签字盖章,但从双方的意见看,存在的争议尚未解决,并未对结算金额的全部认可,其中吉林物流公司的意见为建设单位将积极组织各参建单位通过收集、举证、勘测等方式解决争议,而此后吉林物流公司通过收集证据及勘测方式恰恰发现了换填及冬施工程量存在问题以及防火涂层无消防检验报告的问题,故相关费用应予调整,审核报告中多核定的费用应予扣减。第3册中有一份2017年7月2日,事项是C4平库基础加深及换填的技术通知联系单,从这一页开始往后3页都是换填的照片,对这几页通知单吉林物流公司提出如下异议,这些照片所显示的都是换填之前的照片,而吉林物流公司钻孔取样所得是换填之后的真实状况,并且钻孔取样的同时各方均在场,对取样结果均无异议。对第3册编号15事项为关于长吉图综合物流园一期一标段外网电缆套管变更事宜的技术联系通知单,三性均有异议,首先通知单中没有填写日期不符合规范要求,且该技术联系单由北方公司提出,北方公司作为专业的施工方明知图纸的要求符合规范却不按图施工,擅自变更材料不合法,在问题暴露出来以后又补做联系单不合规,且严重违背客观事实,经现场探槽时发现PVC管已经全部挤压变形,其所换材料即不合规也不合理,吉林物流公司不仅对该联系单不予认可,还要求北方公司承担因擅自更换材料所产生的质量责任。第3册关于长吉图一标段施工节点说明,日期为2018年12月左上角C2-08,下一页附件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就是北方公司提报的有关冬施的证据,其中大量内容与事实不符,吉林物流公司已经有证据证明所提报的内容不真实,而在审核报告第1册所提供的报告主文中其他说明事项明确载明缺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确认以及缺失监理日志及影响资料,也就是说建银公司根据情况说明进行的审计,所以此后又在进一步审查真实证据的基础上将其审核结果进行调减,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合理性。经审查,吉林物流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3.利息计算表1份,用以证明按照欠款金额,北方公司主张从2018年12月1日开始计算相应的利息。经审查,该证据为北方公司单方计算形成,不具备证明效力,故不予采信。
对吉林物流公司针对本诉提供的:1.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用以证明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中存在的争议事项未能解决,不能作为付款依据。经质证,北方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根据签署表中吉林物流公司的意见可见,其表述对有争议的部分通过举证再行解决,对无争议的部分是认可的,并且该审定结论作出后应当视为结算依据。经审查,北方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2.关于印发《关于对中国物流吉林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专项巡察的反馈意见》,用以证明2020年11月,中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巡察组在专项巡察过程中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经质证,北方公司认为系单方面自行作出的认定,且实际巡察时已经距离施工完成近3年时间,已经超过工程质保期;3.钻探报告、公证书,用以证明园区道路场地及库房内的换填层、水稳层普遍未按设计图纸施工,实际工程量与结算工程量不符。经质证,北方公司对钻探报告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通过抽签存在误差,有相当多的部分与实际要求厚度相近,还有部分超过要求的厚度,并且取样与真实厚度之间必然有相应的误差,所以据此评定整个工程存在缺陷没有依据,核减工程款也没有依据。2018年已经竣工验收,时隔2年必然存在下沉等因素,导致结论不准确。对于证据2-3,经审查,关于工程和质量问题,应采取双方同意的方式检测或通过鉴定确定,证据2-3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且本案北方公司基于双方已形成的“无争议”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主张给付工程款,故不予采信;4.长吉图物流园道路冬施算量平面图、工程平行检验记录、一标段冬季图片资料。用以证明冬季施工实际情况,结算报告与记录的工程量不符,应予调整。经质证,北方公司有异议,认为冬施依据、计量标准在审计报告中有明确记载,并且经监理方和建设方确认,已经进行调整,所以不能证明还需额外调整。经审查,该证据不足证明待证事实,不予采信;5.长吉图综合物流园一期一标段工程砂石换填、道路及地面结构层、冬季施工增加费、屋面板防火涂料调整说明,证明经重新审核,换填工程量调整,扣减金额74.2万元、冬施费扣减金额152.4万元、屋面板防火层涂料扣减114.9万元。经审查,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不予采信。6.现场照片、会议纪要签到表,证明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照片显示电缆线穿管外保护采用PVC管代替镀锌钢管,消防弱电整改现场以及混凝土中完整卵石。经质证,北方公司有异议,认为审核报告中有各方同意将套管改为PVC管的技术联系单。经审查,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待证事实,且本案北方公司系基于双方已形成的“无争议”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主张给付工程款,故不予采信;7.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建行客户专用回单、造价咨询成果交接单,用以证明吉林物流公司积极推动结算审计工作,不存在怠于付款情形,工程结算结算审核报告不是结算依据,吉林物流公司不应支付利息。经质证,北方公司有异议,认为案涉工程结算早在2018年末交由建银咨询公司审计,由于吉林物流公司未及时支付费用而未出具审计报告,审核报告于2020年7月16日出具,所以吉林物流公司称在2019年就与二审单位签订咨询委托合同不真实,付款60万元系单方行为,二次审计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经审查,上述证据具备证据的要素条件,北方公司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0日,经招投标,吉林物流公司以37834975.62元中标,并与北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价款为37834975.62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834982元、暂列资金为3101518.8元,暂列资金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者预算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等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4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年10月3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85天。工程质量执行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址。关于变更,约定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监理人为吉林省中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内容为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监督本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工程款支付及合同履行情况。关于付款周期,约定为基础工程施工完毕,在完成监理审核和造价审计且吉林物流公司确认工程进度报告中的工程量后,按已完成工程量签证进度的70%付款,主体结构封顶,在完成监理审核和造价审计且吉林物流公司确认工程进度报告中的工程量后,按已完成工程量签证进度的70%付款,主体结构封顶后,每月在完成监理审核和造价审计后支付当月已完工程量的70%,竣工验收后,在完成监理审核和造价审计后累计支付总价款的85%,工程结算完成后,在完成监理审核和造价审计后累计支付已完工程量的9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北方公司完成在相关部门进行的施工资料存档备案等竣工验收工作后,吉林物流公司付款至结算价款的85%,预留结算价款的15%,其中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保修期满,验收合格后支付,另10%作为审计保证金,待本工程最终审计后,按项目总审减额扣除审计单位审核增减额收费后,余额支付给北方公司,如审减额大于审计保证金,差额部分由北方公司承担,并在一个月内返还给北方公司,预留结算价款的10%在预留期间不支付利息。关于工程质量保修期,双方约定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2年;装修工程为2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缺陷责任期约定为: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缺陷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至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签订合同后,北方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开始施工,2018年10月23日,经吉林物流公司会同监理公司、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及北方公司联合竣工验收合格。后吉林物流公司委托建银咨询公司就工程结算问题进行审核,2020年6月29日,建银咨询公司、北方公司、吉林物流公司召开结算争议问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对各方争议问题进行了研究,明确了本次结算完成后立即移交二审单位,最终结算金额以二审为准,在此基础上,建银咨询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出具“长吉图综合物流园一期项目一标段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报告载明送审结算金额为65539986元,审定结算金额39157499元,审减金额26382487元。并载明:对无设计更改通知单问题,根据2020年7月7日会议形成的意见,暂时按照确认单予以计取;对部分设计更改通知单中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问题,依据2020年6月29日会议纪要,视为施工单位已经按照设计更改通知单内容施工完毕,不需要重新签署确认单;对建设单位未签字确认的资料问题,建设单位同意进入结算卷,后期根据事实要求各参建单位进行确认,否则不予认可;对缺少原件或彩印件的资料问题,暂按照委托单位要求进入结算卷,后期根据事实要求各参建单位进行确认,否则不予认可;对清单外项目综合单价下浮问题,根据2020年6月29日会议纪要,合同无约定,暂时按不下浮处理。对工程农民工堵道误工费问题,根据2020年6月29日会议纪要,计取,费用按联系单重新核对后的金额的1/2计取等。依据审核报告,北方公司、吉林物流公司、建银咨询公司签署了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确定审定结算金额39157499元,吉林物流公司在签署表中备注意见为建设单位将积极组织各参建单位通过收集、举证、勘测等方式解决争议问题,北方公司备注意见为同意认定范围内的审定结果,不同意争议部分不计入,保留争议部分权益。截止2019年1月,吉林物流公司累计支付给北方公司工程款32530995.92元。另查明,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所列工程款中不包含消防工程工程款。2019年12月10日,吉林物流公司与辽宁正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将长吉图综合物流园(一期)工程结算审核委托给该公司进行。
本院认为,北方公司与吉林物流公司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现北方公司以双方已经签订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且均无异议为由请求判令吉林物流公司支付无争议的剩余工程款,但从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的形成过程看,其基础系建银咨询公司的审核报告,该审核报告对双方争议的28项内容进行了列举,有些事项属于暂时列入结算,从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中吉林物流公司签署的意见可以看出,对于争议问题其表示将积极组织各参建单位通过收集、举证、勘测等方式解决,且在2020年6月29日双方形成的会议纪要中体现,本次结算完成后立即移交二审单位,最终结算金额以二审为准。可见北方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充足证据支撑,故对其诉讼请求无法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032元,由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清华
人民陪审员  张泽君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