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黑0822民初430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被告:***,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
原告***与被告***、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给付运费2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1年,被告***挂靠被告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幸七线四级公路建设工程施工,雇佣原告车辆运送砂石土方料,共欠运费54896元,并于2021年9月16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后经原告索要,被告***于2022年春节前给付34896元,剩余20000元至今未付。无奈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被告拖延给付运费无法定理由。被挂靠单位应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承建幸七线四级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雇佣原告车辆运送砂石土方料,共欠运费54896元,并于2021年9月16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后被告于2022年春节前给付34896元,剩余20000元至今未付。现原求被告偿还欠款20000元诉讼来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被告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一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雇用原告车辆运输工程所需砂石料并为原告并出具欠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及时偿还原告欠款。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运费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关于被告***挂靠被告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八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运费款20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预交),由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曲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