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65589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0604民初8667号 原告: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集乐村康居住宅小区6-2号商服楼1号商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128104167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589部队。 法定代表人:***,部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589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9月29日,被告将训练大棚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23132912.42元。被告预留5%质保金。工程于2019年5月30日完工并通过验收交付使用。施工过程中,被告对案涉工程进行了设计变更,导致实际施工的工程款总价变更为28451507.66元。根据合同约定“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由发包人承担”,被告应当支付增加的工程价款。被告共计己支付原告17338645.62元工程款,质保期后被告一直没有退还质量保证金1422575.38元,综上,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1112862.04元。被告拖欠工程款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为此提起诉讼。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589部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所在地为大庆市让胡路区与红岗区交界地带,经本院与民政部门核实,被告所在地应为大庆市红岗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由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该案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己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住所地为为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