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终80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枫佳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枫阳路227号。
法定代表人:林国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嘉康,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莉琼,女,1989年7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峰,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枫佳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莉琼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法院](2019)沪0116民初142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枫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9)沪0116民初14246号民事裁定,依法指令由一审法院对(2016)沪0116民初7388号案件保全查封的位于上海市金山区XX镇XX路XX号、XX号、XX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提出的许可执行之诉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是:被上诉人***利用XX手段将涉案房屋转移到被上诉人沈莉琼名下,金山法院(2017)沪0116执异51号执行裁定损害枫佳公司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枫佳公司未申请续封与事实不符,涉案房屋被他案查封导致本案变成轮候查封,并非枫佳公司的原因。
枫佳公司向金山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2017)沪0116执异51号执行裁定书;2、判令许可执行位于上海市金山区XX镇XX路XX号、XX号、XX号的房屋。事实和理由如下:枫佳公司因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沪0116民初7388号。在该案中金山法院依申请查封了涉案房屋,沈莉琼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金山法院以(2017)沪0116执异51号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枫佳公司认为,一、沈莉琼与***之间的产权转移关系不合法。***与前妻张某在夫妻存续期间负有巨额共同债务而面临起诉,其通过与张某的XX诉讼以及随后与女儿沈莉琼、前妻张某的分家析产诉讼,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女儿沈莉琼,明显是在通过XX、分家析产的虚假诉讼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对枫佳公司的利益造成了损失。二、即使沈莉琼与***的分家析产是真实有效的,沈莉琼也只能取得涉案房屋中的一套,而不是三套。且沈莉琼按照每平米人民币(下同)6,000元的价格获得全部涉案房屋,明显低于当时相应地段同类房屋14,000元以上的市场价。三、枫佳公司与***的债务发生于***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涉案房屋也是在***与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所以***及张某的份额在偿还该共同债务之前转移给沈莉琼应属无效。因此,沈莉琼的异议理由主张不成立,请求撤销(2017)沪0116执异51号执行裁定书及判令许可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金山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1日,该院作出(2016)沪0116民初5274号民事调解书,张某与***自愿XX。2016年6月28日,沈莉琼诉***、张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该院作出(2016)沪0116民初5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坐落于上海市金山区XX镇XX路XX号、XX号、XX号的房屋,沈莉琼、***、张某各得三分之一,***、张某应得的份额归沈莉琼所有,沈莉琼支付***、张某财产折价款各为976,280元。二、上述房屋贷款余额1,454,816.73元,由沈莉琼、***、张某各负担三分一,即484,938.91元,***、张某所负担的贷款由沈莉琼负责偿还。上述第一、第二项相折抵,沈莉琼实际支付***、张某各为491,341.09元,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沈莉琼清偿上述房屋贷款完毕后十日内,***、张某协助沈莉琼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登记在沈莉琼名下。该判决书于2016年7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
另查明,2016年8月23日,金山法院就枫佳公司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6)沪0116民初7388号一案,作出判决如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枫佳公司代付的工程款100万元等。该案判决生效后,枫佳公司申请执行,该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6)沪0116执4463号。2016年11月28日,因该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沈莉琼向该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该院于2017年6月10日作出(2017)沪0116执异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因(2016)沪0116民初7388号案对涉案房屋采取的查封措施。后枫佳公司不服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沪0116民初933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枫佳公司的诉讼请求。枫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7月30日裁定撤销(2017)沪0116民初9333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枫佳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就(2016)沪0116民初5557号分家析产一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该院于2018年12月12日裁定驳回枫佳公司的起诉,后枫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查明,金山法院在审理(2016)沪0116民初7388号枫佳公司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依枫佳公司申请保全查封了涉案房屋,查封期限自2016年7月26日至2019年7月26日,查封期限到期后,枫佳公司未申请续封。涉案房屋目前由金山法院(2016)沪0116执4041号执行案件正式查封,查封期限自2016年11月8日至2022年11月8日,该案的申请执行人为陈某,被执行人为***、张某。2018年6月29日,金山法院(2018)沪0116执1251号案件轮候查封涉案房屋,查封期限自2018年6月29日至2021年6月29日。2020年1月10日,金山法院(2019)沪0116执恢850号案件轮候查封涉案房屋,查封期限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3年1月10日。
上述事实,由(2017)沪0116执异51号执行裁定书、(2016)沪0116民初7388号民事判决书、财产保全告知书、(2016)沪0116民初5557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枫阳路商铺房的市场价格《证明》3份、户籍资料、房地产登记证明、(2016)沪0116民初6748号民事调解书、(2016)沪0116民初7361号民事调解书、(2016)沪0116民初7443号民事调解书、(2016)沪0116民初9223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沈莉琼提交的房产登记相关信息、(2018)沪0116民撤4号民事裁定书、(2019)沪01民终3085号民事裁定书、(2016)沪0116民初5274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复印件、涉案房屋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信息、当事人各方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金山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已经由他案查封,不属于(2016)沪0116民初7388号财产保全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故枫佳公司不具备提起本案许可执行之诉的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19)沪0116民初14246号民事裁定,驳回了枫佳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枫佳公司的起诉,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妥。相关的理由,本院予以认同。枫佳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阮国平
审判员 吉顺祥
审判员 陈懿欣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龚诗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