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枫佳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枫佳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6民初885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陆万林,上海金山区联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某某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某某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卫亚东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 捷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