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6民初885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陆万林,上海金山区联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某某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某某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卫亚东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 捷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