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枫佳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沪0116执333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枫佳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林国元。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嘉康,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之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7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000,000元,违约金72,000元,诉讼费11,9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凤杰、顾红顺、代理审判员马永强三人组成合议庭予以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相关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7388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凤杰
审 判 员  顾红顺
代理审判员  马永强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轶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