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枫佳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拟稿纸
发文字号:(2008)善民二初字第4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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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单位: 速裁庭 |
拟稿人:刘勇 |
份数: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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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时间: 2008.3.31 |
校对人: |
印制时间:2008.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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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民事裁定书 |
原告: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范幸福,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小华,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枫佳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枫阳路227号。
法定代表人:林国元,执行董事。
本院于2008年3月25日作出(2008)善民二初字第413号财产保全裁定,因本案原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枫佳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25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审 判 员 刘 勇
二 ○ ○ 八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姚 晓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