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枫佳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善县人民法院(    )拟稿纸

发文字号:(2008)善民二初字第413

缓急:

密级:

签发:

审核:

主送:

拟稿单位: 速裁庭

拟稿人:刘勇

份数:8

拟稿时间: 2008.3.31

校对人:

印制时间:2008.3.31

标  题:民事裁定书

原告: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范幸福,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小华,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枫佳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枫阳路227号。

法定代表人:林国元,执行董事。

本院于2008325作出(2008)善民二初字第413号财产保全裁定,因本案原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枫佳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25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审  判  员   刘      勇

 

 

二 ○ ○ 三 十 一

 

书  记  员    姚  晓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