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04执1037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6994150579,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开发区彰武路阳***2#A-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于龙东。
被执行人:***,男,1973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被执行人:辽宁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6768637709,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福民路13-2号10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404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赵 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