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6财保8号 申请人:辽宁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三街29-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E座。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辽宁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0000元。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辽宁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阚 爽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付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