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06民初11302号 原告:辽宁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三街29-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内E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辽宁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卓越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卓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建二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辽宁卓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14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8日、8月31日,大连融创颢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共计7张,每张票据金额均为200000元,共计1400000元。收款人均为被告中建二局公司,汇票到期日分别为2022年7月7日、2022年8月30日。承兑人均为大连融创颢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1年7月16日、2021年9月7日被告中建二局公司将7张汇票全部背书转让给原告。现承兑汇票已到期,原告提示付款已被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中建二局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1.原告应当提交其与前签收背书人案涉合同发票标的交付照片快递物流记录等其他有效证据加以佐证持票人获得案涉商品是基于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截至开庭当日,我方不认为原告获得案涉票据是基于相关真实交易关系,因为单纯票据买卖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违反九民纪要第101条。2.原告应当举证相关票据线上追索系统中票据连续背书情况以及依据票据法第53条法庭应当充分审查其提示付款时间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之内,以及依据票据法第17条,原告应当充分举证其向背书人追索至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否则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3.根据票据案例法律规定,提示付款权是追索权的先行性权利,应当先行行使,原告只能举证其对我方提示付款在其追索之前,否则其不享有对我方进行追索权利。4.根据票据法第70条,我方有理由充分相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利率并不是市场贷款报价利率,可以扩大解释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市场定期存款利率1.5%。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8日,大连融创颢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建二局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两张,票据号码分别为231022200011420210708969985066、231022200011420210708969985082,票据金额均为200000元,共计400000元。承兑人均为大连融创颢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均为2022年7月7日。汇票均可以转让,出票人均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均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 2021年7月16日,中建二局公司将上述两张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辽宁卓越公司。2022年7月4日,辽宁卓越公司提示付款,于2022年7月8日被拒付。票据状态均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2021年8月31日,大连融创颢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建二局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五张,票据号码分别为231022200011420210831015468779、231022200011420210831015468795、231022200011420210831015468787、231022200011420210831015468800、231022200011420210831015468818,票据金额均为200000元,共计1000000元。承兑人均为大连融创颢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均为2022年8月30日。汇票均可以转让,出票人均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均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 2021年9月7日,中建二局公司将上述五张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辽宁卓越公司。2022年8月25日,辽宁卓越公司提示付款,于2022年8月31日被拒付。票据状态均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辽宁卓越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以票据追索权纠纷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3月7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出具(2023)京0112民初2411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本院。 本院认为,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本案所涉汇票必要事项记载齐全,应属合法有效票据。辽宁卓越公司作为持票人有权在法定的期限内向背书人中建二局公司行使该票据项下的追索权,故辽宁卓越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辽宁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4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审 判 员  阚 爽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付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