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004民初1184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xxx,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辽阳市。
法定代表人:xx,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住辽阳市。
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对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3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6,017.50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哲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