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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辽阳宏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004民初1184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xxx,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辽阳市。 法定代表人:xx,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住辽阳市。 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对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3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6,017.50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哲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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