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004民初1187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xxx,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辽阳市x。
法定代表人:xx,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住辽阳市。
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23年10月9日,原告以“在审理中,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合同给付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6,675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哲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