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福鼎市利源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982执2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市桐山中山中路36号。机构代码证号:85750242-1。
负责人:汤海鸿,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市利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南大路166号建工商住楼E幢801室。
法定代表人:林旭清,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省**市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南大路166号建工商住楼E幢6楼
法定代表人:余振和,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新农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金九龙大酒店北楼四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庆忠,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崇海,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
被执行人:冯月玲,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
被执行人:林旭清,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
被执行人:张丽珍,女,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
被执行人:李燕,女,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市利源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市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新农茶业有限公司、张崇海、冯月玲、林旭清、张丽珍、***、李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793060.56元及利息,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闽0982执2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游绍平
审判员  陈 峰
审判员  张利群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惠芳
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官方微信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