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执恢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新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建新镇阵坂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70951166C。
负责人:张国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陈少雄,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州集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新天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671905759B。
法定代表人:许益载。
被执行人:福建省福鼎市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南大路**会信用代码91350982157500054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大龙,男。
被执行人:余振文,男,汉族,1966年8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执行人:李燕,女,汉族,1964年11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福建茂业五矿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浦上工业区百花洲路**用代码91350104665074186E。
法定代表人:余大韩。
被执行人:福建省福鼎大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城街道富民社区天湖路**代码91350982157513314D。
法定代表人:何建德。
被执行人:许益载,男,汉族,1974年5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10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
申请执行人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新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州集恒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福鼎市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振文、李燕、福建茂业五矿钢铁有限公司、福建省福鼎大通实业有限公司、许益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1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民终90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37994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依法恢复本案执行。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对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0年4月8日,本院作出(2020)闽01执恢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本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福建省福鼎市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福鼎市桐城××路××号××室××房××,权证号:鼎房权证TS字第1××4、1××3、1××1、1××0、1××9号;鼎国用(2013)第0××0、0××3、0××6、0××7、0××8号】(以下简称案涉房地产)。嗣后,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以议价方式确定案涉房产的评估价格。2020年5月25日,本院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案涉房地产进行公开挂网拍卖,最终成交价格为人民币505.936万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申请执行人受偿金额为人民币4376115.82元。
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依法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房产、船舶、车辆、矿产、国土等管理部门及人行等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询,除被执行人名下两部小汽车外(车牌号分别为闽JV××××、闽J8××××,均已登记注册十几年)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8月6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进行告知,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待其查到车辆去向后再申请处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嗣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及调查笔录、传票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由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或线索。经本院采取积极的调查措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闽01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忠光
审判员 林榕生
审判员 邱灿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薛锦云
附:本裁定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