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982执异89号
异议人:***,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市桐山中山中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5750242-1。
负责人:汤海鸿,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市利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大路166号建工商住楼E幢801室,组织机构代码67846279-4。
法定代表人:林旭清。
被执行人:福建省**市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南大路166号建工商住楼E幢6楼。
法定代表人:余振和,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新农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金九龙大酒店北楼四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庆忠,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崇海,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
被执行人:冯月玲,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
被执行人:林旭清,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
被执行人:张丽珍,女,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
被执行人:李燕,女,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市利源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市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新农茶业有限公司、张崇海、冯月玲、林旭清、张丽珍、***、李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书面申请,请求将其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异议人***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陈 峰
审判员 林双娅
审判员 许婷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丽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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