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28民初3093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潭北厝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北厝镇先建村西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铃,女,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温作人,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告:福建省环境保护股份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五四路**环球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福鼎市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南大路**>
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平潭北厝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温作人、福建省环境保护股份公司、福建省福鼎市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撤回对福建省环境保护股份公司、福建省福鼎市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福建省环境保护股份公司、福建省福鼎市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福建省环境保护股份公司、福建省福鼎市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潘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