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982执4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玉龙北路332号1-4层(鼎融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55505415X5。
法定代表人:***,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鼎市鑫磊石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白琳金山路183号,组织机构代码76409765-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鼎市鑫磊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白琳镇金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9176184-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省福鼎市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南大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1575000543。
法定代表人:余振和。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10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0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执行人:余振文,男,汉族,1966年8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执行人:余超,男,汉族,1989年4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鼎市鑫磊石业工贸有限公司、福鼎市鑫磊木制品有限公司、福建省福鼎市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振文、余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982执4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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