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9执异18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福鼎市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余振和,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省太乙化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福鼎兴利合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余振和,男,195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异议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不服本院于2018年2月9日作出的(2017)闽09执12号之七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萍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