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勇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1382执保113号
原告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小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9372元,或查封、扣留、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9372元,或查封、扣留、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涟源市石马山镇马头山村、木灵村的房产(产权证号:涟房权证2015字第03213**号)。
在财产保全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转让、抵押、赠予等形式处分被保全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石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