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

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盘水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82民初4618号
原告: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涟源市娄底大道马头山路段创安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82740626113H。
法定代表人:易小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明,女,汉族,1982年10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六盘水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区荷办杉树林九组93号附D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GXQ3H1B。
法定代表人:杜本良。
原告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六盘水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因原告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廖庆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张 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