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82财保230号
申请人: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涟源市娄底大道马头山路段创安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82740626113H。
法定代表人:易小冬。
申请人:六盘水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区荷办杉树林九组93号附D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GXQ3H1B。
法定代表人:杜本良。
申请人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周桂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 助理 邬望振
代理书记员 刘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