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382执保753号
申请人: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涟源市娄底大道马头山路段创安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82740626113H。
法定代表人:易小冬。
申请人:六盘水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区荷办杉树林九组93号附D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GXQ3H1B。
法定代表人:杜本良。
申请人刘臻珍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作出(2021)湘1382财保229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1年11月8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肖达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 助理 李 盼
代理书记员 谢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