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民终18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易小冬,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明,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曦,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祎清,女,1968年7月24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新晃兆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月塘路。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杨祎清、新晃兆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6)湘1382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726元,减半收取2363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湘林
审判员  颜征求
审判员  曾永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薇
附相关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