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

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贵州曜鑫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湘1382民初816号 原告: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涟源市娄底大道马头山路段创安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易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湖南省平江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曜鑫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轿子山镇大洞口村。 法定代表人:陕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创安公司”)与被告贵州曜鑫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曜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6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湖南创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曜鑫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创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1000元,并自2024年6月1日起以实际拖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5.175%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贵州曜鑫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亦未对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对证据的认定及查明的事实 经庭审举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有原件佐证,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24年5月14日,原告湖南创安公司与被告贵州曜鑫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10台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真空电磁起动器,规格型号为QJZ2-30/1140(660),以及2台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真空永磁真空馈电开关,规格型号为KJZ-630/1140(660)Y,以上设备含税运共计81000元,约定被告如对货品质量、数量有异议,应在收到货三日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可所送货品。在货到票到三个月内付清全款,质保期一年,合同自盖章生效。原、被告双方均在合同上加盖公章。2024年5月17日,原告通过满达物流向被告交付了合同上所约定的货品。2024年5月21日,原告就案涉合同向被告开具税票。2025年5月6日,原告湖南创安公司向被告贵州曜鑫公司发送对账单,对账单显示被告贵州曜鑫公司有81000元货款未支付,被告贵州曜鑫公司在对账单“数据准确无误”栏上加盖公章。因被告未支付货款,原告遂于2026年2月27日向本院起诉。 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4年8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35%。 判决的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创安公司与被告贵州曜鑫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的品种、数量和付款价格。该合同加盖双方公司公章,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之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湖南创安公司与被告贵州曜鑫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于原告主张的81000元货款的诉求,有原告提供的加盖了被告贵州曜鑫公司公章的对账单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逾期付款的利息计算,双方虽约定付款时间,但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原告主张的逾期利率5.175%高于法律规定,本院酌定自2024年8月22日起以81000元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02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愿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贵州曜鑫能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货款81000元,并自2024年8月22日起,以81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025%计算逾期利息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25元,由被告贵州曜鑫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