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绿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歙县绿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021民初1229号
申请人:歙县绿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66790936X7(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
本院在审理歙县绿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歙县绿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歙县绿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姚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