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绿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云南中贸环境节能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歙县绿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2民初14337号
原告云南中贸环境节能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0873265T。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西路**云南民族大厦**1/2(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歙县绿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66790936X7。
;'>住所: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经济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中贸环境节能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歙县绿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云南中贸环境节能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歙县绿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中贸环境节能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中贸环境节能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歙县绿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4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实际应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中贸环境节能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剩余6015元退还原告云南中贸环境节能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