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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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1民初2433号
原告:***,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泽君(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159077,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南小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追加):***,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预收6868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