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月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8民初2295号 原告:**月,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女,199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员工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XXX。 被告:北京***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月与被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月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月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行为,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月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月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 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