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与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2民初5412号 原告: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千,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南小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国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2023年4月23日,原告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且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