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404执保167号
申请人:赤峰市恒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巴林路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南小街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于202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开户的账号为1100********账户内存款,冻结金额9329656元。申请人以其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4)内0404财保66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被申请人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开户的账号为1100********账户内的存款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9329656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1100××××4993账户内存款9329656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申请人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