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英恒风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英恒风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执2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代理人:仲建莉,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英恒风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永乐三巷91号信通小区1栋1层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二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姚永强,新疆金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英恒风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0103民初10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疆英恒风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810,50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新疆英恒风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新疆英恒风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区(新市区)苏州西大街272号汉唐天下小区4栋7层2单元702室,本院已轮候查封房产手续,暂无权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土地、无有价证券、无保险、无大额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新疆英恒风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依维柯牌车辆、×××长城牌车辆,本院已轮候查封该车辆手续,因无法找到具体下落,未实际控制车辆,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新疆英恒风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土地、无有价证券、无保险、无大额银行存款。
3、因被执行人新疆英恒风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新疆英恒风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疆英恒风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810,5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新疆英恒风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将其限制消费。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英恒风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西尔扎提·阿里甫
审判员 依明江·吾买尔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媛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