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英恒风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辽宁抚挖安基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英恒风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04执1125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抚挖安基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示范区沈东三路89号C区。
法定代表人:魏巍,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英恒风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永乐三街91号信通小区01栋1层1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尤传栋,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抚挖安基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英恒风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给付设备款86000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7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如申请执行人欲对上述财产进行续冻,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到本院书面申请续冻,如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到本院书面申请续冻,致使上述财产解冻的,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现被执行人新疆英恒风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辽宁抚挖安基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暂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疆英恒风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辽宁抚挖安基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404民初4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武 强
审 判 员  洪雪峰
审 判 员  霍万闯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 宇
书 记 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