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执3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代理人:窦毅,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英恒风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尤传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永强,新疆金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英恒风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3民初4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疆英恒风能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89096.5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新疆英恒风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新疆英恒风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新疆英恒风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新疆英恒风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保险、无大额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新疆英恒风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新疆北新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664567.11元已执行到位,剩余款项及利息,本院已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英恒风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因被执行人新疆英恒风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新疆英恒风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传栋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疆英恒风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664567.11元,未执行到位24529.39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新疆英恒风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将其限制消费。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英恒风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西尔扎提·阿里甫
审判员 依明江·吾买尔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米丽开 · 吾斯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