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0204民初3624号之二
原告包头市家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包头市驰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包头市欧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包头市家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提出因无法说服证人王某出庭作证,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家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头市家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20元,减半收取16610元,由原告包头市家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白砚峰
审判员 秦娇娇
审判员 刘 恺
书记员 申 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