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1财保71号
申请人:河北邢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称: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西大街381号。
法定代表人:程春喜,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邢台县建兴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羊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邢台金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新兴东大街1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年2月28日出生,住沙河市。
被申请人:*就荣,女,1968年4月14日出生,住沙河市。
申请人河北邢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62447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本单位自有资金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624476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武梦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