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金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邢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县建兴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邢台金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521执57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河北邢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邢台市中兴西大街381号。
法定代表人:**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邢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邢台县建兴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邢台县羊范镇喉咽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邢台金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邢台市桥东区新兴东大街12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
被执行人:***,女,195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
被执行人:***,男,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钢铁路县。
被执行人:***,女,196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
被执行人:曲军粉,女,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被执行人:孙彩金,女,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被执行人:***,女,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
被执行人:*就荣,女,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
本院在执行河北邢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县建兴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邢台金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曲军粉、***、孙彩金、***、**、***、*就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到位303,926.7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调查,没有发现各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