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苏宁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6民初8415号





原告:上海苏宁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XXX号XXX号楼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徐海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慧婉,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源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弟,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上海苏宁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苏宁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金志荣






书 记 员


张 倩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