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金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6民初1236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悦得软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金流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何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鑫宇,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粹,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金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小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梅云,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锋,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悦得软包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金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沪0116民初1236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上海悦得软包装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金山区金流路XXX号1-3、5-7幢房产。现申请人上海悦得软包装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了足额的保证金,申请人上海悦得软包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悦得软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上海悦得软包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金山区金流路XXX号1-3、5-7幢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顾红顺
法官助理 胡静怡
书 记 员 陆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