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悦得软包装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258号之一
原告:上海悦得软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金流路429号。
法定代表人:何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鑫宇,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粹,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源街468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锋,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赵宪章
审 判 员  贺美娟
人民陪审员  郭剑英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艳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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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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