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悦得软包装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25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金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源街468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锋,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梅云,男,1966年1月7日生,系被告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悦得软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金流路429号。
法定代表人:何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鑫宇,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粹,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21年7月14日本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现申请人表示,被申请人上海悦得软包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故其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上海金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宪章
审 判 员  贺美娟
人民陪审员  郭剑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艳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