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悦得软包装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6民初1258号
原告:上海悦得软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金流路429号。
法定代表人:何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鑫宇,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粹,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源街468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锋,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梅云,男,1966年1月7日生,系被告员工。
原告上海悦得软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0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鑫宇、刘国粹,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锋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粹,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锋、吴梅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650万元;2、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从2012年年初一直到2015年底,陆续签订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作为建设方的原告向作为施工方的被告发包,建设大型软包装生产工厂及配套设施,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虽然被告并未严格履行相应的建设施工义务,但原告为了不过分影响工厂投产,向被告支付了各项工程款共计71,540,350元。在工程完工原告投产使用后,出现了严重的施工质量问题,厂区内的地面严重开裂、下沉;主体建筑墙面大面积开裂、渗水;楼体外立面墙体严重脱落;房屋内严重漏水;以及水电管网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原告在出现以上质量问题后,多次要求被告履行维保义务,予以修缮,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由于建筑物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原告无法正常投产使用,因此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因被告工程质量导致原告停工、停产对第三方违约等损失共计人民币650万元。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被告应对工程的质量负责,履行相应的维保义务,而被告并未履行该义务,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质量赔偿责任。因此,原告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现向法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前列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增加事实理由如下:电梯有积水没办法使用,办公楼和食堂严重漏水,2019年5月20日原告曾以同样的案由向上海仲裁委提交过仲裁申请。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工程)经三方及两方多次验收均合格,无质量问题。第二,本案是由于工程保修提起的诉讼,建设工程应在保修范围及保修期限内,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有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工程质量不存在问题,即使存在也已经过了保修期限,如果法律规定,被告需要对保修期限内的建设工程承担质量问题也是属于保修而不是赔偿。第四,双方对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做了概括性的陈述,免除了乙方即被告的保修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承包原告的“年产18万吨新型多层共挤多功能高阻隔双向拉伸聚丙稀薄膜项目”(以下简称案涉工程),2012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原告(作为发包方,甲方)与被告(作为承包方,乙方)就案涉工程施工事宜陆续签订十八份施工合同,约定了施工范围、工程价款、工程验收保修等内容。
2014年1月20日,案涉工程(一期)竣工验收;2014年11月13日,案涉工程(二期)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前述两期工程交付使用(原告表示一期交付时间为2014年8月,二期交付时间为2015年8月)。
2017年,被告曾因案涉工程一期及二期工程款支付事宜起诉原告,案号(2017)沪0116民初7118号。双方于2017年7月3日达成《和解协议书》,对工程款支付方式及逾期支付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同时,该协议第七条还约定,双方确认,除本协议约定及三期工程外,双方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双方不再以任何其他事由向对方提出任何其他主张和/或要求。后金春公司(即本案被告)在前述案件中申请撤诉。2019年,被告因案涉工程未付工程款支付事宜起诉原告,案号(2019)沪0116民初4929号,该案后以调解结案。
2019年5月,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原告对被告提起的针对案涉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仲裁申请。后由被告申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确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原告认为被告未严格履行相应施工义务,案涉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给原告造成损失,要求被告赔偿,遂涉讼。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有限责任公司)就案涉项目一期、二期质量问题、形成原因及修复方案进行鉴定。2011年1月4日,XX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上载:……5.1外立面墙砖开裂、脱开(1)办公楼外立面墙面存在多处开裂、脱开、起鼓等施工质量问题,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系外墙饰面砖及外墙保温系统施工处理不当所致。(2)宿舍楼外立面墙面存在多处开裂、脱开、空鼓等施工质量问题,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系外墙饰面砖施工处理不当所致。5.2屋面渗水:(1)办公楼屋面与女儿墙交界处、屋面雨水管穿管处存在渗漏水,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系屋面与女儿墙交界处防水施工不符合相关图纸及规范要求所致;(2)宿舍楼屋面与女儿墙交界处、屋面雨水管穿管处存在渗漏水,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系屋面、屋面与女儿墙交界处防水施工不符合相关图纸及规范要求所致。5.3宿舍楼卫生间渗漏水,系卫生间防水施工处理不当所致。5.4办公楼电梯井渗漏水,系电梯井屋面防水做法不符合相关规范及图纸要求。5.5厂区室外道路存在多处开裂、下沉受损状况,系道路施工不符合相关道路做法及施工处理不当所致。该鉴定意见书还针对前述质量问题出具相应修复方案。
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针对案涉工程修复费用进行工程造价鉴定,XX公司出具鉴定意见:本项目工程造价为6,404,478元。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对应的《合同执行通知书》(共计18份)、厂区照片、《上海悦得软包装有限公司一、二期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与案外人签订)、《工程预算书》、《工程审核书》、《预(决)算审核意见单》、依原告申请由XX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XX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被告提交的一期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二期工程验收报告、三期工程验收报告、(2017)沪0116民初7118号案件受理通知书、民事诉状、和解协议书、民事裁定书、(2019)沪0116民初4929号案件受理通知书、民事诉状、和解协议书、一期、二期、三期工程结算表、民事调解书,本院制作的谈话笔录、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就案涉项目签订的多份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案涉工程已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经过数年之久,如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原告应在合理期限内要求被告履行保修义务。其次,原告虽在诉状中陈述其曾多次要求被告履行维保义务遭拒,但除被告陈述的原告曾某1被告主张工程款时提到房屋外立面问题以外,原告未提供切实证据证明其曾向被告提出过维修要求而被告怠于履行该义务。此前被告曾某2以诉讼方式向原告主张工程款及利息,两次诉讼分别以和解和调解方式结束,和解协议以及调解书中也均未体现出原告主张过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要求被告维修的内容。第三,经本院反复释明,原告明确表示其诉请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为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第二百八十一条,本案中,案涉工程已经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被告应在保修范围内和保修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原告明确不向被告主张保修责任而主张被告承担的质量违约责任,缺少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悦得软包装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7,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735,600元,合计797,900元(已由原告预缴),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宪章
审 判 员  贺美娟
人民陪审员  郭剑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艳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