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涨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0352号 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源街4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涨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技路21号11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5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涨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涨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涨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存款计1,367,256.1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萱 书 记 员 **萱 附:相关法律条文